2022年4月2日 星期六

洪麗完,〈從清代「社」之多重性質看平埔社群關係發展:以臺灣中部為例〉摘要

 


洪麗完,〈從清代「社」之多重性質看平埔社群關係發展:以臺灣中部為例〉,《台灣史研究》12:1(2005.6),頁1-41


※章節安排

  一、前言

  二、自然形成之「社」

  三、外力介入與村社關係發展

  四、社群互動與大小屯組織

  伍、結論

 

※摘要

  一、前言

        透過清治下「社」的性質分析,作者試圖討論平埔社群關係發展之因素,一則描述平埔社群彼此間自然形成的互動網絡,一則討論清治下不同族社如何在統治策略的操縱下,影響彼此的關係。本文除了自然(血緣)村社的關係、地域社群網絡的的行程外,特別從殖民者的統治措施,考察「社」的性質,以及「社」的多重性質對社群關係發展的影響。

                 討論的範圍,主要以濁水溪和西湖溪之間的地理區域(濁水溪的下流段)。亦包括亦涉及西羅溪以北,直達鳳山溪(鳳山溪流域經國新竹縣及桃園市)北岸的平埔村社。(3-4)

  二、自然形成之「社」

    ()血緣社群

    1.自然村社

    文獻上最早以「社」指稱台灣南島語族居址者,可能為福建陳弟的〈東番記〉陳第於十七世紀初(明萬曆三十年〔1603)所見為臺灣西南部的村社景觀。該文載:「種類甚繁,別為社,社或千人、或五、六百人……。」而康熙六十一年(1722)出任台灣御史的黃叔璥的《臺海史傞錄》則記:「社之大者,不過一、二百丁,社之小者,止()有二、三十丁」由於黃氏的觀察對象為臺灣中、南部的平埔村社,尤其偏重中部的情形,其對社的描述與陳氏有所不同。

                 值得討論的是,明清時代官員都以「社」為單位來指稱南島語族的村社,然而對「社」的定義並未加以區別。

                 從荷治時期的牛罵社、沙轆社、大肚社、朴仔籬社等例子來看,「社」即為平埔族自然形成的村社,也是其傳統社會組織的最小單位。而所謂部族及各血源村社間的基本地域範圍。部落村社間的關係,除了表現在部落組織上,也在社會經濟網絡或婚姻關係上呈現。

    2.血緣村社與部落關係

                 關於清代一個部落擴散、分枝發展為幾個血源村社的例子,以在大甲溪南北兩岸活動的岸裡新、舊社的形成過程,最為具體。十八世紀三○年代蔴薯社的的部分社人移居大甲溪南岸,形成岸裡新社。並以岸裡新社為中心,進而借用官方力量的的支持,建立統轄岸裡、樸仔籬、烏牛蘭、阿里史,掃捒等社的新領導系統。

                 各支社各有生活領域,支社間的關係則在祭儀與婚姻網絡,以及十九世紀的移居活動上表現。

    ()地域社群

                 以「崩山社」為例,歷史初期所謂崩山社是指生活於西湖溪與大甲溪之間海岸平原區的土著族群,依其地理位置,由北而南,包括吞霄社、苑裡、貓盂、房裏、雙寮、南日、大甲西、大甲東等社。其生活領域,所處地帶為臺灣中北部丘陵區之苗栗丘陵南端、西部平原之大甲溪北端

  三、外力介入與村社關係發展

    ()跨「社」設村社公職人員

                 清初基於漢人與非漢人隔離的政策,仍用本社土官管束。土官除了約束社人,總理社務外,尚負責辦理力役與輸賦等職責;一般由「社番公舉」官方認為適任則給予牌照。清廷為了與中國內地世襲土官分別,乾隆四年改土官為「土目」。

                 土官之外,官方又在村社設「通事」一職,通事多為熟習原住民語言、風俗的漢人。與漢人接觸之初,土官多不知文字與算數,亦不習官方制度,假手通事,通事權位因而逐漸高於土司之上。

                 此外,村社普遍設有甲頭或甲首的職員,為通事或土官所派,也有理番廳給領戳記者。其位在土目之下,番差、蔴踏之上,在社內有相當地位。

                 至於這些因國家統治而出現的跨「社」公職人員,逐漸掌握村社的事務,其權威並逐漸超越傳統村社領袖之上。

    ()以「社」作為餉稅單位

    清領臺灣時,國家對漢民族徵稅的同時,也對非漢民族徵稅,但所徵者為以陸餉為主的「番餉」;「番餉」的繳納,概以「社」為單位,因此又稱「社餉」,繳納社餉者為「熟番」,而作為一個賦稅單位性質的「社」,大約可分為以自然村社以及地域社群為基礎者,皆與清代以前的贌社制度有關。

                   清代作為餉稅單位的「社」,源自於荷鄭時期以地域(如崩山社)或地緣性社群(如大肚溪流域的半線社、大肚社)為基礎的贌社制度。而在清治時期稅賦改革行政措施以「大社附小社」為納餉的原則下,「半線大肚社」被析離為兩個獨立的納稅單位。為外力介入後的發展,極不同於自然發展的村社關係。

  四、社群互動與大小屯組織

    ()番屯制設立背景

    十六世紀六○年代(乾隆二十五年〔1760)清廷確定土牛新界後,雖然在制度上安排「熟番」守隘並將新舊埔地開放給「隘番」陞科管業,從而將新界外地代全數棄為荒埔之地。然而漢人侵墾越界之事並未因此被遏阻。十八世紀乾隆中葉面臨臺灣漢人社會快速發展,豪強勢力坐大的壓力,清廷乃有清釐邊界、打擊越墾漢人豪強並將「熟番」安置在界外平埔,成為區隔「生番」與漢人的中間層,即實施族群三重制重分布的構想與落實。但八○年代初期(乾隆四十七年〔1782)首度爆發的漳泉械鬥,意味著漢人人口已多到足以忽視「熟番」非漢族群的生存競爭壓力,而在漢人社會自成不同的敵對群體;八○年代中葉(乾隆五十一年〔1786)的林爽文事件則表示官方向來堅持的畫界遷民政策完全失敗。平定林「亂」的過程中,平亂大將軍福康安認識到「熟番」之可利用,事後的改革中清廷擴大利用「熟番」的武力,再設「番屯制」。

    ()大小屯組織與社區網絡

    設屯的目的在於以「熟番」為屯丁。

                 大小屯組織的依據,主要是以地緣關係與社區內在網絡,如地緣性社群、地域社群、血緣社群為考量的基礎。

                 番屯制施行以前,雖設有隘番制,但隘丁並未完全納入國家管理,而且不是所有「熟番」皆參與隘防工作。設屯之後,番屯被正式制度化、官僚化,並納入國家軍隊的一部分;清廷民族相制政策的運用,平埔族一則被用以隔離「生番」與漢人,一則成為漢人社會的重要秩序維護者,這種對於漢人移墾社會的發展,以及「生熟番」族群與漢人族群的區分,具有強化作用。

  伍、結論

    清代的「社」的性質至少可以分為五類:其一、自然形成的村落;其二、由自然村社拓展而成血緣關係的「社」;其三、基於地域因素,若干自然村社被整合成地域社群的「社」;其四、以自然村社或血緣、地域或地緣性社群為基礎,組成納餉單位的「社」;其五、基於行政措施,若干自然村社或血緣、地域社群被整合成行政社群的「社」。

                 十八世紀九○年代依據平埔社區網絡、地理關聯性的考量設置番屯制。其對「熟番」集體意識的發展,及體會到他們與漢人、「生番」他人的區別,有強化作用。

                 過去研究者視之平埔族社群為組織鬆散、各自為政的社會,恐有修正的必要,至少從清代中葉以來,平埔社會已有極不同的發展

 

※心得

           清代治臺利用治理平埔社群「熟番」的社,在經濟與政治方面,因應各個時期的變化都有靈活的運用。後來的熟番的番屯制更使漢人與生番間的區隔與管理有其重要性。爬梳這些史料,而得出與過往平埔社會鬆散不同的解釋,能感覺到學者的用心與組織力,是我們可以效法學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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